昆明:收购废旧生产性金属要保留卖主信息至少2年

    昆明一家废品回收站内堆放着大量废旧钢材。条例出台后,收购废旧金属的经营行为将得到规范。

    “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不得干扰居民正常生活,可以采取定点、流动、预约等方式进行回收。”昨天昆明市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,通报了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《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“条例”)。条例规定,新建小区应统筹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站。

    新建小区

    应统筹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站

    废旧物资交易241万吨、经营总额73.6亿元,早在2011年,昆明再生资源交易金额超过70亿元。可见,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是一个庞大的产业。

    条例提出,要建立以城市社区和乡镇为基础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。条例明确,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新建住宅项目审批过程中,应当结合垃圾回收设施统筹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站(点)场所。对已建成的住宅项目,要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再生资源回收站(点)所需场地;不能提供回收站(点)所需场地的,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周边回收站(点)派员定点定时回收。

    同时,为鼓励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,条例要求,对符合本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的再生资源回收站(点)、分拣中心、集散市场建设项目,各级政府在立项、建设用地、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。

    再生资源

    回收经营活动不能扰民

    条例提出,再生资源回收站(点)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定期消毒,不得焚烧废弃物,不得从事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拆解、清洗等再生资源加工业务。

    另外,条例还要求,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再生资源的回收、储存、运输、处理过程中,应当采取覆盖、围挡、保洁等有效措施,防止污染环境和危害人身安全情况的发生。

    值得一提的是,为了避免再生资源回收站成为不法分子销赃的场所,条例提出,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,应当查验、留存来源证明,对出售单位名称和个人姓名、住址、身份证号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称、数量、规格、新旧程度等如实登记。除了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外,经营者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录入治安管理信息系统。

   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地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,按期上报再生资源回收统计情况。